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19-02-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docx
申报规则一
申报要求:
第一条,申报单位一般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三)守法经营,可以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四)所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六)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
扶持政策:
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亿元。
申报规则二
申报要求:
第一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一条; 第二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二条; 第三条,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
扶持政策:
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申报规则三
申报要求:
第一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一条; 第二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二条; 第三条,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10亿元的(含1亿元)。
扶持政策:
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申报规则四
申报要求:
第一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一条; 第二条,同申报规则一第二条; 第三条,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亿元以下。
扶持政策:
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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