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将严厉打击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

读特记者 伊宵鸿
2020-08-31 09:44
摘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以试点注册制为核心的创业板改革,根本上是实行更加市场化的承销、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规则体系。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可知,深圳法院将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干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深圳法院将探索“首恶负责制”,尽量减少因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害。尤其审慎处理涉创业板存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与减持纠纷,注重司法裁判与监管政策的衔接,审慎处理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权转让纠纷。对试点注册制后在创业板首发增量上市公司,尊重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坚持“控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在“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

(深圳晚报 供稿)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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