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赔偿引争执,龙岗调解员及时“破冰”化纠纷
深圳特区报记者 罗实宜 通讯员 段宁波 李晓霞 文/图
03-24 19:28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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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后续赔偿该如何处理?当事双方协商不成又该怎么办?事故赔偿久拖未决,成为困扰不少当事人的烦心事、揪心事。近日,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通过释法说理等及时化解一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帮助当事双方解决争议难题。

骑行快如风,事故发生一瞬间

近日,龙岗区发生一宗行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7岁女童施某放学回家途中,被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女童施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喻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施某不负责任。

经送医诊断,女童施某有2处伤口,其中包括面部皮肤挫裂伤。针对面部受伤情况,施某母亲经咨询多名皮肤科医生,均表示施某需做祛红、祛疤、激光等一系列皮肤修复,成年后如若恢复不佳,还需进行整容手术。事故发生后,施某治疗已产生医疗费6000元,后续治疗仍存在不确定性。

对此,施某母亲要求当事人喻某一次性赔偿30000元。喻某表示仅愿意支付医疗费6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事故赔偿陷入僵局。为尽快解决该纠纷,施某母亲与当事人禹某前往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聚焦争议,逐个击破促调和

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迅速受理。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费用争议主要为:一是施某母亲请假照顾施某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二是事故致施某面部受损,给其及家人造成精神上创伤的抚慰金;三是施某后续需做祛红、祛疤、激光等一系列皮肤修复的治疗费。

捋清了双方争议点,调解员也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展开调解工作。喻某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情况和费用清单只需赔付医疗费6000元,而对方却要求赔偿30000元,实在令人难以接受。施某母亲则表示,施某在治疗期间未能正常上学,家长请假照顾施某所造成的误工费,以及施某后续需做皮肤修复的治疗费、事故对施某及家人造成精神创伤的抚慰金等费用,理应由喻某承担。

对此,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施某母亲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员依法核算出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同时鉴于施某为未成年人,容貌如果受损将对其未来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喻某酌情赔付精神抚慰金。

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后续治疗费的咨询记录,医生建议等,施某后续治疗费预估为2万元。喻某则表示自己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倒闭,还有外债在身,加之电动车并未购买保险,实在无力支付,希望施某母亲在赔偿金额上能有所减免。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协商沟通,施某母亲同意后续治疗费减至14600元,精神抚慰金按照1000元酌情赔付,护理费按照实际损失赔付,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赔付,共计23600元。喻某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转账至施某母亲(监护人)。至此,该涉及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编辑 李依林 二审 谭凤希 三审 崔霞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罗实宜 通讯员 段宁波 李晓霞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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