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新观察》:你踩过哪些“坑”?共同关注消费维权!
珠江晚报
03-15 13:13

又是一年“3·15”。过去一年,你在消费中踩过哪些“坑”?

日前,珠海传媒集团向社会征集“3·15”消费维权线索,有市民反映在餐厅用餐时,未下单点茶却被收取“茶位费”,且该餐厅并未在任何地方明示要收取这笔费用。她要求餐厅退款,遭到拒绝。

商家的这种“隐性”收费是否合理?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或要求退回“茶位费”?本期《民生新观察》节目邀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娜儿和珠海传媒集团首席评论员李勇智,共同探讨消费维权相关话题。

林娜儿(中)和李勇智(左)做客演播室,共同探讨消费维权话题。

餐厅“茶位费”该不该收?

据报料市民反映,日前,她在吉大一家烧烤店就餐时,并没有下单点茶,商家却向她收取“茶位费”。她提出这个收费不合理,而且,该餐厅并未在任何地方明示要收取“茶位费”。但是,该餐厅负责人坚持要收取“茶位费”。

餐厅收取“茶位费”是否合理?《民生新观察》栏目记者近日就该问题采访了部分市民,大家对此反应不一。

有的市民表示:“不应该(收取‘茶位费’),应该是包含在服务范围内的。”“茶位费这种隐性消费在未有统一标准前,就该在进店消费前明示,让消费者自由选择,而不是进店一道菜没点、账单上已有几十元收费。”

也有市民认为:“只要标出来、可以自己选择,我觉得就没有问题。”“要看环境,如果环境好,还是可以收‘茶位费’的。”

有受访的香港游客表示,内地餐厅在不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只收取每人2-3元的“茶位费”可以接受,应给商家足够的生存空间。

记者在网上搜索“茶位费”关键词发现,有网友戏称这是一项“广东特产”。据了解,广东餐厅收取“茶位费”由来已久,收费标准从每人几元到十几元不等。过去的“茶位费”仅限于“饮早茶”的粤式酒楼,如今很多餐厅不论是何种菜系,也不论顾客是否喝茶,都一律按人头收费,似乎已成了一项“约定俗成”的收费。

但是,这样的收费真的合理吗?珠海传媒集团首席评论员李勇智表示,在广东生活久了,很多人都对餐厅收取“茶位费”司空见惯,就算在核对账单时对此存疑,也通常会考虑到该项收费所占比重较小而选择不去“较真”。

还有一些店家在未明示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称收费原因是为顾客提供了消毒餐具。

对此,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娜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餐饮商家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对餐具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如其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可能构成违法的嫌疑,商家对餐具进行消毒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此为由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商家如果确实提供了“茶水”服务并已明示收费标准,消费者选择了消费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反之,如果商家在并未实际提供“茶水”服务的情况下按人头收取“茶位费”,也是不合法的收费行为。

至于部分餐饮商家收取的“服务费”,林娜儿认为,如果商家在消费者就餐前明确告知需要收取一定标准的服务费,消费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其前提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实际的“专人服务”。

据报料市民介绍,当时,她在付钱后拨打了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回应称已经告知商家不能收取“茶位费”,但商家依然拒绝退款。

林娜儿建议,消费者对商家收费项目存疑时,首先应当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无果后,可以选择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向媒体求助解决纠纷。上述途径未能达到满意效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积分谁做主?

近日,市民李先生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某商场一餐厅的优惠券,线上支付了200多元。在其出示消费凭证后,该商场却对本次消费不予会员积分,原因是李先生使用的是优惠券。李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肯定会选择更优惠的消费方式,商场的做法存在“霸王条款”嫌疑。

为印证李先生的说法,《民生新观察》栏目组记者也在网购平台购买了该商场餐厅的优惠券进行消费,同样被告知无法得到积分。商场前台工作人员解释称,市民通过第三方网购平台进行消费,商场无法获得营业额,所以无法给予积分。这种积分方式与该商场今年1月停用“拍照积分”规则有关,消费者无法通过上传消费凭证获得积分,而只能线下使用本人微信或者支付宝付款才能获得积分,也就是商场所说的“无感积分”。

商场会员的消费积分还有哪些模糊的“陷阱”呢?记者走访另一家商场时发现,在该商场两家商铺消费后都没有获得积分。对此,该商场前台工作人员解释称,记者提及的两家商铺并未纳入商场的会员积分系统。但是,记者在该商场的会员消费积分累积规则看到,这两家商铺纳入了积分系统。这与工作人员解释不符。

在征集消费维权线索期间,还有不少市民反映,在商场里获得的会员积分还没来得及兑换,或者根本不知道积分可以兑换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时,就直接被清零了。积分清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会员消费积分究竟谁才能做主呢?

对此,李勇智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场的商品,无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上”支付还是“线下”付款,都是支付了“真金白银”的消费行为,理应得到商场的会员积分。至于商场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矛盾纠葛,不应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针对普通消费者个体维权耗费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他呼吁有关公益机构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消费者集体维权,形成消费维权的“磅礴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林娜儿认为,一些商家在制定会员积分规则时,往往会标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因此,“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于无法律效力的条款,商家以各种理由不按照会员积分规则为消费者提供积分或者擅自将消费者会员积分清零,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林娜儿提醒消费者,在申请开通商家会员账户时,应仔细阅读会员积分规则等条款,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她呼吁商家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让消费者每一笔消费都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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