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徕生意,深圳一公司竟然使用知名同行的集体照……
读特记者 戚金城
2020-08-11 14:25

自己的照片被他人挪用牟利,可不是只会发生在明星身上的事儿。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系深圳市甲健康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乙健康管理公司均经营艾灸罐产品,且原告在深圳业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称,其于2019年2月开始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管理的网站中使用包含原告在内的集体照,用于宣传被告公司产品的加盟推广。原告因此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深圳市级以上报刊发布书面澄清声明及道歉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表示,其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即在网站中撤掉了相关照片,原告在庭审时对此予以承认。此外,被告称涉案网站已废弃,虽确实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但影响很小,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管理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通过向大众暗示存在客户加盟的方式宣传和营销被告公司产品,借以招徕客户,获取利益,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长度)与后果(网站浏览量)等,原告请求在市级以上报刊赔礼道歉,明显过重,龙岗法院调整为在原侵权网站上赔礼道歉。关于律师代理费,该部分损失属于原告维权的正常成本开支,法院支持该部分请求。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导致精神损失的程度,龙岗法院根据该案原告的业内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及后果,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龙岗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网站主页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龙岗法院审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保护肖像权就是保护自己的“脸面”,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遇到他人侵权行为,请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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