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虚假诉讼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3-03-28 14:33

引子








虚假诉讼俗称“假官司”,是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整治虚假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虚假诉讼是寄居于民事诉讼生态的“恶性肿瘤”

李晓倩在《中外法学》2022年04期《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一文中认为,虚假诉讼是寄居于民事诉讼生态的“恶性肿瘤”。正如生物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医学的发展一样,研究虚假诉讼不仅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也完全可借由对虚假诉讼的“病理”分析,更加深入地理解诉讼制度本身。虚假诉讼规范应当靶向于根除“恶意串通”这一颠覆民事诉讼对抗结构的极端异化诉讼行为,而非将处于“真实”与“虚假”两端中间的“单方行为”一并纳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的作业是超越描述性名称,以对民事诉讼对抗结构影响之幅度为基准,实现异化民事诉讼行为类型化,淬炼民事诉讼行为规制理论。这不仅将拓展民事诉讼的理论视域,而且有助于建构民事诉讼行为规制的理论体系。

实行靶向监督,守护司法公信力

陈娴灵、许东华等人在《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完善机制精准监督民事虚假诉讼》一文中认为,民事虚假诉讼具有明显的侵犯财产权属性,通常在特定领域内高发,可在高发领域实行靶向监督。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定期巡查巡检机制,对特定领域案件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工作,对案件证据材料、审理过程、法律文书等进行再监督,对异常案件启动核查工作。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常见多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中虚构债务;拆迁区域的分家析产、继承案件中“假离婚”、虚假析产分户等多获取安置补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构债权债务规避房屋限购和限售政策;破产案件中虚构债权债务,且设置优先权稀释债权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劳动争议案件中虚构劳动报酬;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虚构优先权、虚增工程量。对于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考虑一案一策,避免司法公信力被侵蚀。

形成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协调共享”办案机制

翟姝影、郝银钟在《法律适用》2022年09期《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难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认为,随着智慧法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应用和推广,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利用审判平台对当事人是否存在提起虚假诉讼的案底进行查询,对类似案件、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类案检索,炼就甄别虚假诉讼的“火眼金睛”。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完善侦查、审判、监督辅助系统,通过关联案件的比对、识别、预警等功能,辅助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给予3-5年的信用惩戒。探索建立公、检、法、司之间的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突破虚假诉讼的信息孤岛。对于移送案件做好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逐步形成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协调共享”办案机制。

完善虚假诉讼社会治理协作机制

李强、王胜利在《人民检察》2022年第18期《新时代虚假诉讼社会治理协作机制探究》一文中认为,当前,虚假诉讼社会治理协作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检察系统内部协作不足。从横向看,一些检察机关虽然重视寻求突破口,但方式方法拘泥于传统思维,没意识到一体化监督的重要性,内部未能形成合力。从纵向看,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处在办案一线,有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感到困惑和难以解决,通过请示报告能够得到的支持有限,不能满足查办各类尤其是新类型虚假诉讼案件的需要。

二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办案协作机制尚需健全。检察机关应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协作,健全协作机制,以实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及时识别、移送和处理。

三是与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合作互动需加强。虚假诉讼背后常有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操盘推动,由其帮助甚至策划组织虚假诉讼。处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法检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鉴定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但目前这方面规范性文件供给不足,检察机关与上述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比较缺乏,履职空间有待拓展。

(栏目主持:王玥)

(原标题《虚假诉讼探析》)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高原 三审 王平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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