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来了!12月底深圳启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科技执法

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2022-12-13 11:10
摘要

尾气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上岗!

为保障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交警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开展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12月31日起,深圳将启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和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开展相应执法工作。

机动车排气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大

截至2021年底,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超350万辆,是全国机动车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其中柴油车约35万辆。机动车排气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大,其中超标、冒黑烟车辆更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为落实国家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要求,特别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要求,提高整治超标车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圳市在道路上部署了100多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及时发现超标车辆,并督促整改。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据介绍,深圳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开展相应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采用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雷达监控、远红外摄像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计量检定、校准、对比监测的自动监测监控、遥感仪器等监测设备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面检测。

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通知书》(以下简称《强制维护通知书》),责令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

第二款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强制维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机动车送到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诊断、维修,并将维护竣工后的机动车进行复检。

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如何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其标准依据及超标情形如下:

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检测、OBD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

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监督抽测也可按照《在用柴油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2.《在用柴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且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其中不透光度限值为30%。

《通知》实施有关问题解答

问: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象有哪些?

答:检测设备对在道路上运行使用的以点燃式发动机(一般指汽油车)和压燃式发动机(一般指柴油车)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进行检测,重点检测柴油车。

问:“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模式如何?

答:市生态环境部门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维护检测设备,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设备校准及检测报告出具工作,通过检测设备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并将超标证据传输至市公安交管部门。

市公安交管部门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审核证据,将超标证据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违法处罚情况及整改要求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当事人。

问:接到处罚,如何查询相关信息?

答: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交通违法通知短信后,可通过“交管12123”APP、“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注册“星级用户”在线查询及处理违法,或通过全国交警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问:接到处罚后,应如何处理?

答:1.处理违法时需违法行为人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2.维修治理。机动车被检测排放超标,机动车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机动车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深圳市M站进行维修治理,合格后由该单位出具电子维护合格凭证(最新M站名单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为准:搜索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搜索“维护(维修)站(M站)名单”-点开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单的通告)。

3.排气复检。机动车相关负责人(可委托)凭电子维护合格凭证,在拥有与超标车辆类型相符的检测线的检测站(检测站一览表查询网址:http://szjj.sz.gov.cn/m/YD_YLB/YD_BMML/content/post_7715950.html,以官网最新更新名单为准)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复检合格的车辆即可上路行驶。复检不合格的须在维修维护后再次凭维护合格凭证复检直至合格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问: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安装点位有哪些?

答:1.检测设备点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http://210.76.74.232/ApprLawPublicity/index.html#/home)“信息公开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查看详情”;

2.全市各主干道已建成检测设备点位142个(详见公示内容),且在执法检测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牌,样式详见下图。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原标题《尾气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上岗!  月底深圳将启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科技执法》)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高原 三审 王越胜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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