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学生家长王某在微信群内
因孩子上网课与班主任发生争执
随后多次辱骂老师被行政拘留10日
罚款500元
▲违法行为人王某道歉视频截图
11月23日,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河北安平中学在其官方公众号转发了这条消息,称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教师的声誉,学校马上报警。接到报案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审查,王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内辱骂老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王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
文末还附有一则短视频,系违法行为人王某站在派出所门前接受采访时,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示道歉。“对于我在微信群中侮辱老师的行为,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老师和学校、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在此真诚地向老师们和学校道歉,对不起。”王某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就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北京律师表示,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这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如果对方不追究或取得谅解,一般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但对于调解不成的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
在微信群辱骂老师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网上辱骂的行为发生在家长微信群,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微信群这一特殊社交空间,网络事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场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违法行为人在家长群发送辱骂信息,致使教师在家长群里的社会评价降低,教师形象受损害,另外群内信息还有可能被他人以截屏、转发等方式泄露,导致对这位教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群体范围更广。
编辑 陈曦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