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外开防盗门闹官司,坪山法院快速解纷疏通“邻里情”
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2020-07-28 17:43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而邻里之间朝夕相处难免有争执,矛盾不得解双方都添堵。李某与祁某原本是要好的邻居,只因李某在门口安装了一扇外开防盗门,影响了祁某一家人出入,两家从此成了冤家,继而对簿公堂。近日,坪山法院巧妙处置这扇阻隔邻里的“积怨门”,两家重续“邻里情”。

外开防盗门阻隔“邻里情”

原告祁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两家房屋在坪山街道某小区C座27楼同一楼层,祁某是C2701的业主,李某是C2702的业主。祁某在出入自家房屋时,必须要通过李某的房屋门前。李某的房屋自带开发商安装的木门,朝房内开合。李某在该木门外,自行安装不锈钢防盗门,该不锈钢防盗门朝外(朝右边,即被告房屋方向)开,两家共用的通道宽1.2米,门的宽度是0.97米,在开门时,门与阳台护栏呈90度角,走廊的最小通行距离为0.23米。李某往外推开不锈钢门时,无法看到祁某房屋方向的来人情况。

祁某认为李某此举严重影响其通行,且在通过门前时,李某突然推开防盗门会发生碰撞,存在安全隐患。为此,祁某在李某安装该不锈钢门时,即与李某协商要求停工,更改开门方向,未果;又向物业管理处投诉反映,经物业管理处调处,亦未果。李某继续施工并将该不锈钢防盗门安装完成。原告无奈诉至坪山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外开门改为朝房屋里面开。

情理法并重巧除“积怨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阳云其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表态称若被告更改防盗门开门的方向(朝房内或朝左开),其自愿承担一半的费用,但被告坚持认为门已安装好,不愿意更改,希望原告接受现状。针对被告辩称若防盗门朝外朝左开,会遮住逃生指示标识的问题,经法院向物业管理处了解,答复称完全可以根据门开的位置调整、移动逃生指示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案由为相邻权纠纷,被告安装的防盗门不应对邻居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不当妨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的C2702房在原有内开的房门外加装了外开的防盗门,其出门时是向外向右推开防盗门。防盗门全部打开时会挡住C2701房原告及家人出入,推门时还可能发生撞击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危险。因此被告此开门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依法应当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如防盗门是向外向左推开,则不会遮挡原告的房门和通行,且基本上也不会发生撞击危险。涉案房屋所在的大楼已装修的大部份就是采用了向外向左推开的方式。因此,在排除妨碍时,被告可以选择拆除防盗门,也可以选择安装向外向左推开的防盗门。因调解未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防盗门或更改防盗门开门方向为向外向左推开。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日前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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