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观社|明星广告不能为谎言与欺诈站台
然玉
2022-11-03 10:05

近日,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依法诚信代言。这为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确立了新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个案,甚至演变成线上线下的群体性纠纷,影响恶劣。约束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其实早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说《广告法》等。但相关法条表述,更多是原则性、笼统性的,由此导致法规的适用性、影响力大打折扣。在此大背景下,制定和实施专门的新规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势在必行。

这份《指导意见》,在总结原有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定点补漏。在新的媒介生态形成过程中,特别是在网络社交媒介勃兴之后,“明星广告代言”的内涵与外延被极大拓展,这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给出新的界定与规制。《指导意见》明确,“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以往种种“规避法律风险”的操作空间。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往往具有“价值引导”“生活示范”的风向标意义。就此层面而言,其广告代言行为,除了要遵守公序良俗,同样要合乎公共导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得为电子烟,校外培训代言”,这与全社会收紧“电子烟”管制、深度推进“双减”的种种举措,是遥相呼应的。

就此意义来说,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也是全社会拱卫价值共识、推动协同治理的一环。明星代言,商业属性与文化属性,是其一体两面。而这一切的底层逻辑,则是价值观支撑。《指导意见》所传递的核心要义,无非是关于那些主流价值的坚守,比如说“诚信”“正派”等等。

明星为广告代言,理应传播美好与确幸,或者说,至少不能为谎言与欺诈站台。守住这一底线,不应该是一件难事。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原标题《明星广告不能为谎言与欺诈站台》)

编辑 李斌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高原 三审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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