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须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2-10-29 16:29
摘要

依据《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规范宝安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宝安区环境信用体系,现面向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依据《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为规范宝安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宝安区环境信用体系,现面向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简称“参评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温馨提示:各参评单位在评价时段需仔细研究该办法,如有符合加分项条件,请及时在“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系统→我要服务→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上传佐证材料,并关注评价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请在评价时段内申请异议,逾期则无法受理。

编辑 刘春雨 审核 谭凤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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