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电影票演出票不能退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2-09-23 11:00
收录于专题:圳论
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经历:在网络平台上买了电影票,但临时有事不得不取消,想退票却发现,通过部分网络平台购买的电影票或演出票,只能改签不能退款,有的甚至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款。

现在就连火车票、飞机票都可以退改签了,但偏偏电影票、演出票还依然故我,这合理吗?只能改不能退,或者既不改又不退,如此霸道,底气何来呢?

其实,能不能退票,不是合不合理,而是合不合法的问题。写在法律法规里的条款给出了同一个答案,就是:不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影剧院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很显然,当影剧院百般推脱不肯退票时,消费者可以不必与他们讲理,而是完全可以直接与影剧院讲法。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投诉,请他们调解;若不能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公众号就公布了一起“网购电影票退改签”案例:法院判定,电影城拒绝消费者退改票的行为违法。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也在其的微信公众号发文呼吁: “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法院的判例,消费者的呼声,影剧院方面不应装聋作哑,无动于衷。

实际上,不退票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电影票、演出票,本身并不是商品,而只是未来观看电影、演出时的凭据。没有进入影剧场享有相关消费权益,却要付出全额票价费用,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

不合法不合理,但影剧院为何还坚持要玩不退票的“潜规则”呢?其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习惯,影剧院从诞生起没有退票的习惯。二是退票会给影剧院造成实际损失。三是会造成“恶意退票”的现象。

这三点与其说是理由,不如说是借口,并不能充分证明不退票的合法合理性。习惯不能代替法律,不合法的习惯更得改。退票造成的损失以及恶意退票行为,可以在退票的具体办法中予以补偿和防范。

影剧院固守不退票的“潜规则”,说穿了不过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即便从利益的角度来看,不退票的“潜规则”对影剧院来说,可能也是得不偿失。因为“不退票”实际上是增大了消费者的购票风险与交易成本,消费者进影剧院消费会变得更加审慎,影剧院会因此失去为数不少的潜在消费者与市场。

现在网购商品都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了,也没有见到多少商家为此抱怨说十分委屈。影视院的管理者应当想想这是为什么?

简而言之,无论是于法于理,电影票演出票不能退的“潜规则”都当顺应时代潮流,该改改了!

(原标题《电影票演出票不能退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 特评》)

见习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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