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及其代理人庭审时对法官出言不逊 被处一万元罚款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2022-08-17 12:14

近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堂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当庭对法官出言不逊,原告也随即起身走到审判台前,对着法官大吵大闹,二人经法官劝阻、警告后仍不悔改,致使庭审难以继续。为捍卫法律尊严,龙岗法院决定对二人分别予以罚款一万元以示惩戒。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一宗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在该案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辩称,原告出借的款项均系套取金融机构的借款,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66万元,其中5万元系从银行贷来。

法官遂询问原告其余借款的来源情况,原告代理人认为法官偏袒被告,拒绝回答问题,且情绪激动,随意站起,并用食指指着法官,出言不逊。法官敲击法槌予以警告,可原告代理人仍未停止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原告跟着响应原告代理人,甚至走到审判台前,面对法官吵吵闹闹,致使庭审难以继续。

法官当庭向原告代理人和原告释明,在被告抗辩民间借贷款项来源时,法院应当查明借款资金来源。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仍一意孤行,持续妨碍法庭调查,藐视法庭,致使庭审一度陷入停滞。

龙岗法院认为,原告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应知晓法律规定,遵守法庭秩序,不应该对法官出言不逊,更不应该怂恿当事人哄闹法庭。为维护法庭秩序,捍卫法律尊严,龙岗法院作出决定书,对二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原告代理人不服此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维持龙岗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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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原标题《扰乱法庭秩序致庭审难以继续 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分处一万元罚款》)

见习编辑 钟诗婷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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