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最新修订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增设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奖项总类增至7项,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奖励办法》提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据介绍,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是为奖励在推动广东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被写入《奖励办法》。此次增设的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青年科研人员。另一增设的科技成果推广奖则授予将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并促进该省区域协调发展的个人、组织。
《奖励办法》显示,除此次增设的两个奖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还设有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授予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根据《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不分等级。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坚持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原则。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178项。其中,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项;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25项。突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5名;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5项。
《奖励办法》新增对从事科普相关活动的授奖条件作出相关说明。在科技进步奖的授奖条件中,《奖励办法》明确该奖项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奖励办法》还提出,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并鼓励提名者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中择优提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后,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以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标题《深圳可按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增设两大奖项》)
见习编辑 陈桥魁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