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东莞+
2022-07-31 10:22

8月1日,《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东莞第一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专项法规,立足东莞实际,着眼于破解当前东莞市气象灾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注重吸纳借鉴以往东莞市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为东莞市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条例》对防雷安全有了新规定

针对东莞处于雷暴高发区域,雷电灾害频繁的情况,《条例》就雷电灾害的风险防控和安全监管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雷电防护装置建设、使用等单位主体责任,避免出现防雷安全先天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如检测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报告或者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将防雷安全隐患扼杀在投入使用前,加强了事前防范。

《条例》建立了通过日常维护排查隐患制度,对《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中防雷安全责任人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为防雷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能

《条例》规定了气象、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防雷国家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加强指导本行业内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未按要求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镇人民政府将防雷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条例》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规定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市气象部门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将纳入信用档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相关链接

《条例》防雷相关条文节选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报告或者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指导各行业内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市气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有关防雷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文字:首席记者 李金健 记者 张雨倩图片:郑志波 陈栋


(原标题《<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郑蔚珩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