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高质量促监管互联网诊疗行稳致远
深圳特区报
2022-06-28 10:03
收录于专题:圳论

漫画:颜庆雄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文军(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吴 帅(医生、资深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

“互联网+医疗健康”近年来发展迅速,它有效整合了医疗资源,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布,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全方位引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细则》为互联网诊疗立规矩

主持人:《细则》出台有何意义?

宋华琳:《细则》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等互联网诊疗相关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医疗机构的活动设定了外在制度约束,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实施法定的自我监管,又为医疗机构保留了一定灵活性,有助于医疗机构改进内部管理,提升互联网诊疗绩效。如今,互联网诊疗活动隐忧不少,有必要颁布《细则》,保证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果,让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向公众负责。

李文军:互联网诊疗是医疗行业的新兴业态,同时也触发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疫情期间,互联网诊疗实现了规模化增长,互联网医院的数量也日趋增多,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医院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医疗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诊疗的高质量发展。《细则》的出台有利于通过政府监管的手段使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

吴帅:线上诊疗容易出现不严谨和不细致的情况,可能导致误诊等严重后果。医生如何使用互联网这个工具进行诊疗活动,目前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标准指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医疗活动的质量监督水平也低于现场医疗。很多互联网诊疗,说白了,就是为了线上卖处方药。如果仅仅是为了卖药而进行互联网诊疗,那医疗质量安全就容易被忽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医疗安全的角度看,立法建立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细则》为互联网诊疗立规矩,对促进互联网诊疗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立法化解人工智能生成处方存在的风险隐患

主持人:在处方药销售方面,《细则》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如何理解?

吴帅:现实中,一些平台选择“AI开方,客户直接取药”的模式,跳过传统的处方开具、审核环节,把开方直接变成了“卖药”,这种行为有很大问题。一者,违反医疗监管制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才能开出处方,人工智能没有处方权。二者,人体生命环境是复杂的,一个环节的疏忽,或外来的风险因素,都可以影响到病情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如果出现问题,就会演变成医疗风险。第三,医疗诊治活动是创造性的活动,尤其是中医开方。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这是回归医疗本源——对患者健康负责的体现,值得肯定。

宋华琳:开具处方需要考虑到患者的病情、身体体质、过往病史等因素,需要以医患之间的交流互动为前提,因此处方应当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以人工智能等方式自动生成处方,可能会规避审核、调配、核对等必备环节,有将开方直接变成卖药的风险。这类“自动售货机”式的开方卖药行为,其依托的“算法”可能本身存在偏见,而且人工智能不能完全取代人,不能完全取代医师的诊疗,否则就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制度,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风险隐患。因此《细则》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有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李文军: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的危险在于用户反馈机制的欠缺,这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危害。此次《细则》明确处方必须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轨。

以问题为导向健全互联网诊疗政策体系

主持人:《细则》仍在试行阶段,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您还有哪些建议?

李文军:应当借此机会,尽快制定互联网诊疗的相关法律,优化和细化各项制度,打破诊疗各环节的壁垒,统一行业标准,为保证互联网诊疗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以问题为导向健全互联网诊疗政策体系。

吴帅:第一,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从业者的相关培训,确保互联网诊疗服务更好地匹配社会需求。 第二,要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涵盖医疗机构医务管理专家以及信息化、大数据等方面的专家。多元监管下,利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第三,建立互联网诊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置纠纷处理流程引导,维护患者和医生的权益。第四,在保护患者隐私权方面,也应该有具体规定,避免患者的医疗信息在互联网中泄露扩散。

宋华琳:第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求医疗机构充分告知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以克服互联网诊疗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第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从中尽早发现互联网诊疗活动中的风险和违法线索。可以引入责任约谈手段,当互联网诊疗活动存在风险隐患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可以探索建立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违法者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制度,从而更好保证患者权益,更好防范互联网诊疗风险。

(原标题《高质量促监管互联网诊疗行稳致远》)

见习编辑 陈桥魁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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