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宝安区慈善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长办公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困难群众个案救助暂行办法》增加救助项目内容,区慈善微救助项目正式启动。
宝安区慈善会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救助对象是在宝安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人身、财产遭受重大危害,需要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困难群众个案救助暂行办法》,救助对象是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身患绝症危及生命,需要慈善救助的困难群众。两个救助办法的实施,对宝安区慈善会原有慈善救助办法的救助范围进行了扩充,但随着慈善工作的深入和慈善救助需求的细化,原有办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宝安区慈善会为了加大帮扶力度,更大程度体现社会力量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关爱,经过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对宝安区慈善会《关于困难群众个案救助暂行办法》增加了慈善微救助项目。
区慈善会负责人介绍,慈善微救助项目救助范围是在宝安区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因医学观察或者政府要求其他限制措施,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在宝安区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居民自住房屋倒塌(用于出租的房屋除外),无人员伤亡的家庭,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在宝安区发生极端天气,导致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该项目的救助程序简便,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核实救助人的基本情况后填写申请表;再由街道公务服务办负责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区慈善会审批。
因医学观察或者政府要求其他限制措施,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在宝安区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居民自住房屋倒塌(用于出租的房屋除外),无人员伤亡的家庭,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在宝安区发生极端天气,导致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来源:宝安日报)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谭凤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