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信访案大量增加!一半与这事有关…
《方圆》杂志
2022-06-23 11:04

老杨这几天很不爽。自从3年前和老姜成为对门邻居后,两家的“嘴仗”就没消停过。

前面多少别扭事不说了,就说最近一件事把老杨气得够呛:两家都住4楼,门对门,按说门前空间属于公用部分,如果要占,也是一家一半。但老姜爱占小便宜,他不仅把自己的那一半占完了,还把两只破柜子放到了老杨的那一边,整个楼道放的都是他家的东西。

老杨看不顺眼,把柜子推过去,老姜趁老杨出门,把柜子又挪了过去。老杨再推过去,老姜再挪过去,如此反复,矛盾积累到了极点。于是,老杨一气之下把老姜告到了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原本就不睦的两家更加水火不容。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紧张,邻里走动较少。由于相互不熟,加上平时缺少人情世故的调节和公序良俗的缓冲,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会成为邻里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一半邻里纠纷与住宅有关

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周芳做过一个调研,发现近年来因邻里纠纷产生的信访案件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邻里纠纷信访案件3300余件。

在这些案件中,有近50%的纠纷与住宅有关。因为相邻居住,一方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通风、通行、采光、排水、休息等而引发矛盾。

这类案件一般比较简单,标的也不大。矛盾发生后,由于当事人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四处信访,一件在旁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彼此闹得不亦乐乎。

如浙江杭州王柯故意伤害信访案,因雨棚滴水问题,王柯与对门邻居矛盾纠纷历时20多年,最后发生肢体冲突,直至邻居搬走后依然信访,经多次调解仍未能解决。

同时,周芳也发现,在邻里纠纷信访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且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越是经济发展比较好、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邻里纠纷信访案件就越多。

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上海、山东等偏东部沿省份的邻里纠纷信访案件,明显要比其他省份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群众的维权意识比较高。

邻里纠纷信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基本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申诉以及控告等多方面,部分案件还出现了民行交织、刑民交叉等特点。

“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重复信访的现象比较突出。”周芳表示,在3300余件相邻纠纷信访案件中,重复信访的868件,占26.3%。个别案件重复信访非常频繁,最夸张的竟有百次之多。

大量案例显示,相邻纠纷多数源于市井生活纷争,从纠纷潜伏到爆发,历时较长。案件发生时,双方矛盾往往已经激化、公开化,难有缓和余地,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多数案件出现了上诉率高、执行难、信访多等特点。尤其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当事人多数碍于面子或其他因素影响,往往分利必争、寸土不让,使矛盾难以调和。

办案人员说,多数的相邻纠纷一般能通过当事人自行消化或者基层组织的调和得到解决。而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复信访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事情本身存疑,难以判定是非。这种情况到了检察环节已历时久远,查明事实真相已是难上加难。如西部某省李安渠与李文松长达7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案,相邻两家人竟然对同一块宅基地都拥有使用权,双方因此纠纷不断。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较为偏执,听不进他人意见。这种情况下,要走进他们内心非常困难,仅靠释法说理往往很难改变其固有想法。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务不好把握

相邻纠纷大多与不动产有关。城市相邻纠纷,一般多表现为房屋漏水、噪声污染、非法占有、搭建等;农村相邻纠纷,常见的有道路通行、用水排水、通风采光、宅基地占有以及相邻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纠纷。

由于这些相邻纠纷大多涉及当事人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

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周芳发现,最近3年发生的相邻纠纷刑事案件,几乎都是伤害类案件。

如山西运城某县胡向廷故意伤害案中,胡向廷与被害人胡家全因宅基纠纷素有矛盾。某日,胡向廷发现房后水路被堵,他认为是胡家全所为,两家遂发生争吵。胡向廷持木棍朝胡家全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多名法律从业人员表示,相邻纠纷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较多且比较复杂。主要有三个类型。

从社会层面来说,历史遗留问题难解、矛盾不易调和是一个原因。如农村相邻纠纷,很大一部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土地使用问题,如土地换用混用、未批先建、超审批建房等,影响相邻方通行、排水、采光等。

同时,城市老旧小区房屋质量差、规划落后、空间相对狭小,配套设施不足,加上物业管理不到位,也使得邻里摩擦增多。

同时,也有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源头产生的争议就多。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以农村宅基地举例说,由于农村宅基地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宅基地经过多次确权、确地,村民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由于政府行政规划不严谨,宅基地接线划分不明确,有的宅基地距离过近,造成相邻纠纷的产生。

还有的是因为历史政策原因,村集体没有建房批示,先建后批使得地接的划分无明确依据,新老界线不一。

李静娴说,除了这些,还存在相关部门对于违章建筑查处不严、基层源头治理不足、纠纷化解不及时以及化解手段有限等问题,因此造成一些相对人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搭建违章建筑,霸占相邻共有空间,致使相邻纠纷产生。

从当事人层面来说,邻里关系疏离冷漠,遇事缺少“人情味”也是一个原因。

由于空间形式与社会条件的变化,邻里关系渐行渐远,曾经的“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逐渐演变成现在的“邻里多年不相识,楼道遭抢无人应”的情况。

尤其是在城市,邻里间依存弱化,平时缺乏交流,遇事不愿沟通,相互容忍度低,法律认知弱,维权易过度,容易形成矛盾对抗。

从司法层面来说,一些办案人员认为,目前处理相邻纠纷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务不好把握。

根据周芳的研究,相邻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 288条至第296条中,这些条文对于相邻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对于相邻纠纷中权利限制和扩张的度如何把握没有规定,对于一些不可量化的相邻权损害,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在侵权程度、赔偿标准、赔偿依据方面也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解决。

由于标准不统一,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感,导致上诉率、申诉率都高,有些当事人穷尽法律途径后,仍选择不断信访来维权。

除了上述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间存在冲突也是一个原因。如建筑的审批讲究程序合法,而合法建筑同样可能给相邻方造成采光妨碍、不可量物侵害等,有的侵害依法应判决改造或拆除,但拆除后果可能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

此外,判决难的原因也客观存在。相邻纠纷的诉求,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居多,经常会涉及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有些还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执行难度较大。

判决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不完全履行的问题普遍存在,法院强制执行也存在顾虑,有些案件还出现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后又重新搭建问题。由于判决后问题没有消除,矛盾仍旧延续,既激化了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信访问题不断。

相互体谅才能安居

记者梳理了一些相邻纠纷治理的做法,发现实践中居民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的不少探索值得借鉴。如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探索的“最小单元”微治理等方式,对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江苏苏州为例,该市创新治理模式,优化精准服务机制,实现党群关系零距离。通过柔性情感式入户、常态化串门入户、精准分类式入户,密切党群关系,建立需求和民情清单,推动服务精准对接和矛盾有效预防。

再以上海浦东为例,他们推动熟人社区创建,通过小区能人和热心居民志愿者以及线上线下预约,提供便民服务,社区、物业以民俗、节日等特色活动开展邻里文化节,带动邻里互帮互助等。

对此,李静娴也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总体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确立这一立法精神,就是希望相邻当事人遇到问题时,能够自行协商或者接受调解,妥协让步,而不是非得依靠政府部门、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来裁决是非,更不是非要诉讼到法院,争个是非对错。

重视调解,也要用好法律手段

实践中,人民解调解组织在调处邻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不厌其烦的工作,大部分得到了较好解决。

因此,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要持续重视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在社区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建立居村民公约,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楼、文明户创建活动,进一步在邻里间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关系,增强邻里间团结友爱,排除潜在的纠纷隐患。

同时,有的社区工作者也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纠纷处置方式,修复受损的邻里关系,必要时可通过行政行为预先介入,发挥行政手段在预防相关纠纷方面的作用。

当然,不少学者和办案人员也指出,社会调解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法律手段的作用,该加大执法力度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该严肃查处时必须严肃查处。

“要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通过硬约束促使居民形成内心的自我约束,从根本上制止和减少不文明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

有的检察官表示,案结事了是根本,对于相邻权类的信访案件,经过一系列诉讼后,化解矛盾的手段已变得相对有限。如果当事人首次到基层检察院申诉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会发生信访行为。所以,要落实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信访案件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和手段推动案件的办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有的学者建议,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矛盾问题累积交织较多的案件,可以推行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村居委会代表等共同释法说理,促进依法办理、群众见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

不少办案人员希望能尽早细化相邻纠纷治理的法律规范,提升纠纷处理质效。

周芳表示,目前相邻关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章中,共9条。较之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相关条文相对笼统,仅规定了一般性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相邻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

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完善相邻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的制度研究,将相邻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作出规定,做到相邻关系中的物权法定。

编辑 陈梓宁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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