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完成首宗环境信访案例行政调解
羊城晚报
2022-10-28 19:34

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某KTV投诉,楼下酒吧营业发出噪声(振动)影响其正常经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岐街道马上响应,协调和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0月27日,噪声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这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出台以来,中山市完成的首宗环境信访案例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协议书签订仪式

10月27日,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里,两位当事人将一面印有“调解先行促和谐,主动担当暖人心”的锦旗递到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手里,对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岐街道的多方协调表示衷心感谢,对信访工作人员主动担当表示肯定。

双方当事人向中山生态环境保护局赠送锦旗

据了解,该案主要是某KTV与其楼下酒吧之间噪声矛盾纠纷,某KTV投诉该酒吧营业发出低频噪声(振动)影响其部分包房正常经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14日举行行政调解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

通过行政调解、友好协商等多元手段妥善解决噪声纠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的新理念。今年8月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全省首创以环保信访为切入点,建立信访行政调解机制,积极探索环境纠纷化解新模式,以环境信访行政调解新举措,开辟环境信访矛盾纠纷化解新途径。立足于“早”、化解于“小”、着力于“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积极探索,完善补充环境信访行政调解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环境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做到“当调则调、能调尽调”。同时,防止将调解替代依法处理,预防出现“久调不决”现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读特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翎 通讯员 肖欢欢

(原标题《中山完成首宗环境信访案例行政调解》)

编辑 特区报-王子烨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许家宜(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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