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启动第三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宝安日报记者 / 林子权
2022-05-06 22:00
收录于专题:专题 | 宝安产业

从5月5日起,宝安开展第三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31日,通过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审核的申请单位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申请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有哪些条件?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快一起来看申报指南!

适用对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一)

总部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

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

根据《宝安区商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初审认定的申报指南》规定,宝安区商务局为宝安区内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机构,最终认定和颁发证书机构为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

1、申报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都应符合总部定义。

2、地区总部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5、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6、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7、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8、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注意事项

✔宝安区商务局于5月5日-5月31日开展第三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接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区商务局将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后,再报送初审结果至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认可决定。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由深圳市商务局出具通知结果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证件有效期一年。

✔通过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审核的申请单位,方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申请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若在申请总部奖励过程中发现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不符合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条件,市商务局将撤销对该申报企业的认定。

(来源:宝安日报)


编辑 汪新林

(作者:宝安日报记者 / 林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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