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真相是……
深圳法宣号
2022-04-08 21:25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父债”真的需要“子还”吗?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

即案例中李大伯与小周之间的债务,与小李无关。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即使债务人去世,如果其子女没有继承遗产,也无需承担其债务;如果子女继承遗产,在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

总而言之,“父债”不一定要“子还”!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才需要子女承担其债务或部分债务。

但最后普法君也要提醒大家,欠债应还钱。诚信,方能成人。

编辑 方骏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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