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故事丨离婚时,房屋使用权会随着爱情一起“消失”吗?
深圳法宣号
2022-03-24 21:44

在大部分人而言,房产是一笔大额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而言亦是如此。

但不是所有的亲密关系,都能有十全十美的结局。若婚姻走向破裂,房产归谁?如何分割?

若双方仅有房屋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置呢?

离婚要处理房产太麻烦,离还是不离?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告诉普法君,他们团队曾经办理过一个真实案例,夫妻双方仅有房屋使用权,因该房产分割导致拖延长达十几年的离婚案件。

双方感情出现裂缝的原因是男方有了婚外情,但当女方决意要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对于房产如何分割,意见无法达成统一,都没有退步的意思,想要继续拥有房屋使用权。

后来,女方考虑到孩子,主动撤诉了。对于这段有瑕疵的婚姻,她又坚持了几年,一边想修复婚姻,一边又想要照顾孩子的情绪,不希望夫妻关系而影响到孩子。

但几年后,她意识到出现了裂缝的婚姻是很难修补好的。这次,她决定无论如何都要离婚,但同样的,两人还是面临了房产不知道如何处理的难题。

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沟通,就房产的分割,两人最终确定房子使用权归男方,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现金补偿,为女方购买了一套房产,然后两人离婚。

非普通商品房如何进行分割?

但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产,不肯让步。那么,若房产属于非普通商品房,仅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该如何进行分割呢?一般而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大原则,是首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事后协商不成,法院再秉承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分割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双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请求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保护弱者、保护妇女的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一些门面房、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在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逃避共同债务;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逃避应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5、兼顾婚姻主体的特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于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房产政策,导致我国出现了不同的房产类型,譬如公租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等。这就导致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如何认定房产性质以及如何分割这类特殊房产,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

但不论房产的性质会如何被定义,《民法典》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已明确规定了基本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后,普法君想说的是,夫妻本是同林鸟,百年修得共枕眠。即使最后婚姻出现了问题,但若双方能体面地将财产进行分割,收拾好残局并向前走,也不失为另一种完美的结局。

(本文素材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提供)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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