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罗湖法院成功化解劳动纠纷
2022-03-08 12:00

近日,罗湖法院善用日渐完善的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充分发挥了判后调解成本低、对抗性弱、

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

成功地调解了某公司

与11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相关案情

在B公司与D某等11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中,B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及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异议,故向本院起诉D某等11位劳动者。B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款的故意和恶意,因此B公司依法无需支付D某等11位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劳动者主动离职还是公司解雇劳动者。B公司主张D某等11位劳动者均系通过OA系统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但庭审中B公司没有提交其保管的前述D某等11位劳动者提交的离职申请,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D某等主张系因B公司无法正常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克扣五险一金而被迫离职且提交了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及相关月份的五险一金未足额缴纳的详情。

经审理,罗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B公司向D某等11位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286440元及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213875.93元。

其后,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巧用判后调,皆大欢喜

B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判后调解。调解员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全面地了解案件详情,针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且涉案人数较多的特点,调解员制定了对应的调解方案。调解员首先联系上诉人B公司,了解B公司上诉的主要诉求。B公司的上诉原因仍然是对于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异议。在与B公司的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B公司的经营业务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公司财务状况出现赤字,并不存在延迟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的主观恶意。结合这一客观因素,调解员再从劳动者一方入手,根据一审判决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与劳动者们一一进行沟通,将B公司的客观情况与劳动者们说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能在交流的过程中找到突破口,达成一个切实可行的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放下成见,冰释前嫌,B公司认可了判决中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D某等11位劳动者们也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确有困难的情况,愿意适当减少公司所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D某等11位劳动者的工资差额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支付,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减免了20%,并且双方约定了分两期支付全部款项。

本案系劳动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且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过程越长,越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罗湖法院巧用判后调解,缩短了案件的处理过程,满足了劳动者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并最终达成了一个皆大欢喜的大结局。今后,罗湖法院将继续推动判后调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判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节省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 李依林  审核 麦苗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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