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调解彰显司法温度——坪山区司法局助力化解劳动纠纷案件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廖霞
2022-01-20 16:56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山法院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宗判后劳动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胡某于2010年3月27日入职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做电梯管理员(以下简称A公司)。2020年6月30日,收到公司通知,胡某前往查看公司电梯情况,在此过程中致使头部受伤,2021年3月23日A公司以胡某未按公司操作规程作业,违反操作规定为由与胡某解除合同。胡某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仲裁认定A公司违法辞退胡某,A公司需向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20.5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52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到坪山法院起诉。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仲裁事实清楚并维持仲裁裁决结果。但A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可,遂上诉请求改判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并根据上诉材料深入了解双方纠纷的劳动仲裁情况、诉前调解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调解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先与A公司表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决事实清楚。随后指出A公司举证不足,即使上诉大概率也是维持原判。并强调其行为存在拖延付款、浪费司法资源现象,结合上诉评价机制及调解评价机制,调解员在调解中可对案件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上诉权以及故意拖延调解等行为进行书面评价并记录,进入二审程序法官审查后确认内容属实的需多承担诉讼费用以及被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及其他额外支出。

其次,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沟通方式聚焦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赔偿金额的问题。了解到A公司目前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现无法支付判决结果费用。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对胡某做调解工作,胡某查看电梯故障情况虽是A公司经理指派操作,但自身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现胡某伤势已无大碍,对生活暂无实质性影响。为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调解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和平解决问题,并劝导双方就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让步。

最后,调解员在双方之间不断斡旋,将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逐渐缩小并最终达成统一调解方案。

【调解心得】

判后调解案件中,基础是双方具有调解意向,其次是梳理双方的争议焦点,了解双方诉求及背后的心理动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动机各不相同,大多是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质和精神上的权利,还有的是为了“争是非、讨说法”。

本案件中上诉人A公司经仲裁、一审判决后,对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但因举证不足只能维持仲裁结果。对于很难通过查证事实来确定争议的情况,需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现阶段状况并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动机,结合实际情况在可调解的范围内将双方的调解方案逐渐缩小。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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