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70年届满后,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属于我?”这个问题曾引发了公众热议。民法典(草案)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则待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给了房主们一颗“定心丸”。
购房后,业主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通常设定为70年,但早年间因各地政策不一,也曾出现更短的时限。
对于上文提到的两种权利,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70年产权”)。
那么,就有市民朋友提问了,“我现在住的房子的房屋产权要是超过了70年又该怎么办呀?是不是我就不能住在家里了呀?这套房子是不是就不属于我了呢?”
对于这一情况,在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中其实早有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这一条例并未对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并未予以说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这一问题,也被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及。《意见》也要求相关部门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为贯彻落实这一意见,《民法典(草案)》就该问题予以明确:
《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虽然《民法典(草案)》中涉及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仅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但却意义重大,它关乎到了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至于是否缴费以及如何缴费等问题,还有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明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也仅是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也涉及一些修法问题,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
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有明确的方案,但这一规定实实在在地解开了很多准备买房市民的心结,让买房人心里更踏实,更是消除了老房子所有权人的担忧!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