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 扔砖头砸公交车玻璃,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吕静
2021-09-04 21:15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魏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魏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实施以来,宝安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1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盈门附近机动车道行驶,因其驾驶行为妨碍了谢某驾驶的718路公交车行驶,谢某鸣笛示意魏某避让。魏某心生怨恨,产生吓唬谢某的想法,遂加速骑行电动车超过谢某驾驶的公交车,并在前方50米处等待。此时谢某驾驶的公交车正以时速37公里行驶并接近富盈门公交车站台,待车辆驶近后,魏某捡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正在驾驶的谢某,致使公交车驾驶位附近挡风玻璃破裂。魏某见状骑车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后,谢某立即停车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年5月1日16时许将魏某抓获归案。2021年6月2日,魏某家属对公交车挡风玻璃破碎损失予以赔偿,谢某对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其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公交车的玻璃破损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宝安日报)


编辑 汪新林 审核 刘春雨

(作者: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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