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 8月24日,深圳市财政局在官网发布公告,2021年深圳将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不超过50亿元。
“有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境外发债不仅是因为境外发债相对利率较低,可以降低利息成本、缓解地方偿债压力,而且可以加快国内地方债市场与国际接轨,让市场反映地方信用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更重要的是,丰富海外人民币的投资标的,支持人民币的国际回流,以内外循环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相关公告就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境外律师、财务代理人等机构采购工作事宜做了公开发布。
首先明确了承销商、境外律师、财务代理人的工作内容。
01关于承销商
承销商为深圳境外地方政府债券制定发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从方案制定到发行完成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准备、绿色框架、路演安排或推介会准备、销售、上市流通及其他事项。承销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制定项目债券发行方案、项目整体时间表及工作日程安排;
二是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三是准时参加发行人各项工作协调会议,对发行方案的可行性、操作细节及可能涉及的问题提供建议;
四是参与编制发行通函和其他发行文件,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五是向发行人更新市场状况,协助选择有利的发行时机;
六是协助准备路演材料和投资者问答,协助安排发行人路演等市场推广活动,积极组建内部销售团队,促进投资者进行认购;
七是协助开展债券定价、簿记、交割、托管;
八是协助开展债券上市有关事宜;
九是按发行人要求,协助提供该债券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十是其他必要的专业服务。
02关于境外律师和财务代理人
境外律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发行通函,起草并代表发行人谈判法律文件,包括债券条款和债券协议等,协助债券上市,并就国际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等。
财务代理人主要协助发行人进行债券资金交割,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本息兑付、信息传递等。
2020年10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31条就提出了“深圳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即“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此次,深圳市财政局在官网发布《关于2021年境外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商等机构采购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先行示范,完善国内政府地方债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新探索和未来发展。
《公告》还明确了深圳此次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的承销商、境外律师、财务代理人的相关资质要求、以及报送文件内容等具体事项。
其中,对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公告》明确,要在其报送的项目方案中,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发行规模、发行年期、发行利率预测、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协调和推动方案、发行窗口建议、路演方案、定价策略等。
此外,项目方案要突出预计境外债承销金额,预计外国投资者购买金额,利率定价及与境外国债利率比较,绿色债券发行等内容。
(原标题《深圳拟在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