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与一老板被控非法吸储、诈骗十多亿元

记者 王若琳
2016-12-28 04:54
摘要

三家公司被共同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十亿多元

深圳市金某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某顺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光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被共同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十亿多元,而深圳市金某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卫则被指控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被控上述三宗罪。27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家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卫均未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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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三宗罪 涉案金额十多亿元

27日,该案开庭颇受关注,被告人刘某卫的亲属、朋友、员工和该案的部分债权人共40与人到庭旁听。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卫在任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某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陈某、刘某龙、柯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外宣传金某联公司系人民银行组建的深圳电子结算中心为依托的金某联集团,以月息1.8%至5%为诱饵,由金某联公司作为担保方,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某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顺公司)、深圳市光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作为借款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69426020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资金共计人民币504634873.02元。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卫伙同陈某等人谎称光某公司拥有"鼎和大厦项目"的开发权,诱骗深圳市汇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其公司合作。尔后陈某向被害人马某出示了《鼎和大厦合作经济效益简析》、《委托居间服务协议书》等伪造的资料。2013年5月16日,马某与陈某等人签订《协议书》,将其原来借给金某顺公司、光某公司、陈某等人的6430万元款项中的1000万元变更用途为收购"鼎和大厦项目"的保证金。该款项被非法占有和使用,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卫伙同陈某等人,继续打着金某联公司系人民银行组建的深圳电子结算中心为依托的集团的幌子,伪造了三家被告单位员工系其他公司高管的身份,由金某联公司做担保,以短期借款年息18%为诱饵,在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上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个人信用融资借款。经审计,共计借款人民币38050384.90元,逾期未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1645505.9元。款项最终流入刘某卫等人控制的账户,并被非法占有和使用。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卫在深圳机场候机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当庭否认指控

庭审中,三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刘某卫依次出庭。其中,被告公司金某联公司、光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卫均否认了检方指控,而金某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表示,自己作为管理人是在金某顺公司启动破产程序后介入,因此对金某顺公司的行为无法进行表态。

被告人刘某卫辩称,金某联公司与金某顺公司、光某公司只是合作关系,金某联公司仅为该两家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自己并未在该两家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两家公司借贷的资金也并未流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和金某联公司账户。他还称,自己从未对外宣传过金某联公司系人民银行组建的深圳电子结算中心为依托的集团,而且金某联公司担保的借款月息也从未高于2.5%。同时,对检方的第二单指控中提出的伙同陈某等人以虚假项目诱骗马某合作一事,刘某卫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

控辩双方对质证存分歧

对于检方同时以三宗罪指控三家被告公司,并集中质证,三家公司及刘某卫的辩护律师均提出反对。他们称,三家被告公司是分别独立经营的三个个体,而检方在质证阶段并未明确区分证据指向,指控内容过于模糊。控辩双方对此意见向左,一度激烈辩论。

由于双方对上述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合议庭在短暂休庭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开庭。

编辑 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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