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助“诚实而不幸”者实现经济再生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2021-07-20 08:54

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首案为何诞生在深圳?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建议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人。

“首案办理中,我们多次上门调查,一一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个小孩学杂费单据等等,确认梁先生皆如实申报财产。”该案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表示。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先生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根据裁定书,如果梁先生严格执行3年重整计划,将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约20万元。有网友担心:这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对此,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先生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3年、最长5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先行先试意义重大

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首案为何诞生在深圳?这离不开深圳所具备的良好经济基础与法治土壤。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经济实力雄厚。经贸往来活动频繁,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条件。早在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法规。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

“从条例制定到今天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更具有示范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原标题《深度解读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助“诚实而不幸”者实现经济再生》)

编辑 高原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郑蔚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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