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其立案侦查的原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主任邓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邓某某所获分红款人民币656203元分红款予以没收,其所持有的涉案公司33%股权予以没收。
2004年,邓某某与苏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成立了一家手机检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因邓某某为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主任,能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帮助,苏某遂给予邓某某24%的干股(后变更为33%)。在公司经营期间,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设备、场地、资质等方面提供帮助。至案发时,邓某某两次获取分红共计人民币656203元。
该案件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邓某某有无实际出资、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以及分红款三个问题进行辩论。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多次赴北京、四川、云南等地调取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找相关证人制作笔录,通过搜集的充分证据证实邓某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侦查机关侦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对该案做出了上述判决。
见习编辑 耿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