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公开透明,龙岗区出台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龙岗融媒
2020-02-13 01:29

2月12日,龙岗区出台《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龙岗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捐赠和接收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就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物资捐赠和接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分七章二十五条,涵盖总则、接收捐赠的主体、接收捐赠的原则、接收捐赠的程序、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及附则。

《办法》指出,捐赠的资金及物资应严格用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挪作他用。捐赠工作应坚持依法开展、公开透明、归口管理、全程负责的原则。

《办法》明确,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此次捐赠活动的主管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接受物资捐赠的统筹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是捐赠物资的主要接收单位,龙岗区民政局(慈善会)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接受资金捐赠的唯一主体单位,任何其他单位不得接收资金捐赠。龙岗区民政局(慈善会)应做好捐赠资金登记工作,定期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上报区指挥部向社会公告。

《办法》强调,接收捐赠要符合自愿无偿、自愿选择、合法性、使用安全的原则,其中,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处于医护和疫情防控一线的单位进行定向捐赠。定向捐赠的受赠方不能是捐赠方的利益相关者;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当前龙岗区急需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物资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捐赠方要履行主体责任,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如捐赠物资质量不合格,受赠方可退回或者报废处理。

同时,《办法》对接收捐赠的程序、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作出清晰明确要求,其中,在接收捐赠的程序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相关规定落实捐赠人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方面,接收的捐赠资金要及时投入到疫情防控上;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纳入日常物资调配方案中,捐赠物资发放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发放记录,并及时报区指挥部。监督检查方面,区指挥部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为做好捐赠和接受的相关工作,根据《办法》,制定了《龙岗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捐赠和接收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引》。

《指引》特别对捐赠人或机构需提供的材料、交接及登记、出具收据和感谢信、物资领用、公开公示、注意事项等作出规范流程,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 行为及相关事务管理。

编辑 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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