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梁猛(副局级)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梁猛在深圳市计划局、发展计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建发公司等单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3.5万元、港币13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梁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梁猛于1962年9月生,汉族,广东阳江人,拥有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梁猛曾任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副主任、深圳市鹏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转任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梁猛在深圳市计划局文教科技处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资金安排、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多次给予工程承包商吴某永以帮助。
2000年,梁猛以借款名义向吴某永索要贿赂人民币30万元。吴为感谢梁的帮助,筹集钱款后交付梁,未要求提供借据,至今未要求归还相关款项。
梁猛在深圳发展计划局、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处任职期间,又接受项目承包商郑某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深圳螺岭小学重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便利。2003年,他在罗湖某饭店停车场收受郑某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2005年,梁猛以借款名义再向郑某雄索要贿赂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梁猛在任职期间多次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指导办事流程、加快审批速度等方式“帮助”了两家公司和宝安一家医院,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