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款APP设计被抄,数据被偷?深圳宝安法院这样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17:11

大家对移动端日益依赖,各种APP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很多公司都想在这庞大市场分一杯羹,但对于深圳A公司来说,这却成了一件“被人偷瓜”的事儿……

下面将讲述这桩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入选了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A公司自主开发一款名为“窝友之家”的APP,为用户提供房车自驾游、露营、用户分享等功能。原告经核准在第35类、第42类注册第18395045号和第18394187号“窝友之家”商标,目前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成都B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原景露营地”APP,竟然抄袭了原告APP板块设计、编排,甚至窃取原告用户上传的数据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窃取同类APP软件客户信息售卖捞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明,原、被告均提供旅游服务,两者的涉案APP属同类旅游服务类软件。被告开发经营的“原景露营地”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窝友之家”APP上相同的景点照片及评论,且均由同一用户于同一时间发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于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并延续至修改后,故本案应适用于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被告开发管理的涉案APP属同类软件,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原告的证据证明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原告APP中的用户信息及用户上传的图片、评论等信息数据具有明显商业价值,原告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控侵权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明显不符合常情,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故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行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B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并停止窃取、复制原告“窝友之家”上的用户点评、景点定位、景点照片等数据信息。

被告成都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A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驳回原告深圳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法合规运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而收集、整理的信息数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数据蕴含着极大的商业能量和价值效应,将他人数据窃取挪为自用的案件不断增加,若对此不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和惩处,将极大破坏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两方面。

焦点一:原告的数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并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原被告所经营的涉案APP均属旅游分享软件,两者提供的服务均有同质性,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中,原告通过持续的运营,使其自主开发的“窝友之家”APP在旅游行业里获得一定知名度,并采用宣传、打赏等商业运作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并上传分享景点照片及评论,原告APP由此收集、整理的信息数据具有商业价值,能为原告带来商业利润。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焦点二: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窃取原告涉案数据行为?

被告APP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该数据具体来源并对违悖常理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从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将他人数据窃取挪为自用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和及时制止,为妥善处理同类案件、维护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提供参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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