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新鲜出炉啦!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奋强
2021-05-10 10:09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建立健全光明区现代文体旅游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为高质量、高颜值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推动光明区文体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4月26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正式印发!

光明以更大的力度、更优惠的政策

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文化旅游产业若干措施》)共分八个章节,除第一章总则及第八章附则外,主体内容部分共六个章节,以培育主体、打造载体环境、营造产业氛围为指导思想构建光明文化产业发展生态,共涉及资助措施条款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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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还不理解?

记者为你一一解读

01 总则(共2条)

第1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2条 适用对象: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或旅游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02 培育产业主体(共3条)


第3条 针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及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4条 针对企业落户、企业规模提升分别给予奖励,从吸引增量、发展存量的角度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5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评定的龙头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03 推动集聚发展(共2条)


第6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7条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引优秀文化企业入驻,按入驻企业首年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04 支持市场拓展(共4条)

第8条 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参展费用50%、国内展会每项最高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

第9条 对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10条 对在光明区举办符合条件的文旅产业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

第11条 对新开办的实体书店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对在光明区内运营1年以上的实体书店,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对满足条件的公共书吧,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每年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运营扶持。

05 打造媒体融合基地(共3条)

第12条 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认定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13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14条 鼓励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引进相关上下游企业落户,按入驻企业首年所获资助的2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06 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共5条)

第15条 对景区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开展的改造升级,按实际投入15%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16条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得等级评定或名次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17条 对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18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19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07 配套扶持(共1条)

第20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按所获资助50%予以配套扶持,国家级、省级、市级配套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08 附则(共4条)

第21条 明确《文化旅游产业若干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资助措施不重复资助。

第22条 资助与奖励资金来源: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23条 明确限制和除外情形:除条款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第24条 有效期: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 刘思凡 审核 谭凤希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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