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首批个人破产者是哪些人?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肖波
2021-04-13 11:29


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个人破产申请情况如何?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产生?个人破产申请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记者昨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不过“个人破产首案”诞生仍需要一段时间。

债务人职业多样且金融债权占比高

据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提交的申请约为8件,最多的一天申请量为19件。通过梳理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发现申请主要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其次,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

第三,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第四,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

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以及材料完备程度,深圳中院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曹启选表示,深圳中院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目前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曹启选表示,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将不予受理

记者还注意到,由于个人破产是个新鲜事物,申请人普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不深,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情况。如,有的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有的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有的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还有部分申请出现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情况。

其次,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

对此,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李怡天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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