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2021-03-01 21:3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这项改革措施正式宣告在深圳“落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将由此“破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创业者有机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深圳市场退出机制由此将更加健全,营商环境得以进一步提升。

先行者再先行:

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样本”

作为同时拥有两个立法权的城市,深圳一直担当着立法先行者的角色。早在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在许多发达国家,破产制度由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组成。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的《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这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先行者再先行。多年前深圳开始酝酿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在上世纪90年代便开始从事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工作, 2014年他以律协名义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个人破产”问题提交了立法建议函,受到重视。此时,深圳各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已日益高涨,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关建议和 提案。不久之后,卢林受邀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 “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座谈会”,与会者达成共识: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十分必要。2015年,个人破产条例被纳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但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还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有人担心,地方立法的突破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受诸多因素掣肘,我市个人破产立法工作一度停滞。

转机发生在2019年。当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的审议过程引发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日本《日经新闻》提出,深圳经验可以作为中国其他城市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样本。

为创业者“托底”:

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

个人破产制度为何能在深圳“破冰”?除了拥有特立法权外,也与这座城市市场经济成熟、商事主体活跃密切相关。

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也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大代表孙迎彤多年来一直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奔走呼吁。条例的出台让他感到欣喜。他说,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一直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一项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的制度,将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动力。

不是“老赖”避风港

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避免恶性逃债

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逃债者的天堂?这一度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条例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也不能逃债。

比如,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又如,对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特新闻+】

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有哪些程序?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

破产要受到哪些行为限制?

在消费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等。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曹亮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