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为香港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解树森
2021-04-01 08:21

香港九龙地标——环球贸易广场(左)。 新华社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本次修订十分必要,根据充分明确,程序合法民主,内容合宪合法,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昨日,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法律根据充分明确

旷日持久的社会动荡对香港的社会根基造成了严重的侵蚀,香港一刻也耽误不起了。

叶海波介绍,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今年,又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本次修改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只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基本法正文。

“全国人大享有香港特区制度,包括政治体制的决定权,有权修订基本法,包括其附件一和附件二,决定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叶海波说。他指出,宪法第3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第62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项和第十六项分别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行使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权力。基本法第159条规定,基本法的修订权属于全国人大。

“总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基本法等赋予的权力,从国家层面立法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法律根据充分明确。”叶海波表示,“回望‘决定+修法’两个步骤,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参考和吸纳了香港各界意见,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修订程序合法且民主。”

完善选举制度才能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

记者了解到,此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切入点,是对选举委员会进行重构和赋权。

“从内容来看,本次修订重点在于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增设了第五大界别、优化了界别分组,赋予其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叶海波进一步解读,“另外,本次修订只涉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没有对基本法正文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作任何修订,香港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政制改革没有改变,最终达致‘双普选’的目标也没有任何改变。”

为什么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做出这样的修改?叶海波认为,香港回归祖国20余年来,在“一国两制”香港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风险。修法后确立的香港选举制度才能有效落实“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也将巩固和强化行政主导,提升香港特区的管治效能,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还有利于增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

香港制度必须符合并维护“一国两制”根本宗旨

民意浩荡,不可阻挡。香港不能再乱下去,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今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其中第六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两个新修订的附件,就是对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

叶海波表示,不到一个月时间,在国家层面完成决定、修法,显示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急迫性与重要性。“本次修订十分必要,根据充分明确,程序合法民主,内容合宪合法,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他说。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而‘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叶海波说,“宪法和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和具体化,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符合并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确保‘爱国者治港’。”

(原标题《为香港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专访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

编辑 刘彦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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