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第一宗高空抛物案,批捕!
坪山检察
2021-03-31 23:06

近日,坪山检察办理了坪山首宗高空抛物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宿舍打扫卫生,为图方便,便将两个装有泥沙的塑料瓶从4楼抛掷到公共路面的机动车道上,其中一个瓶子砸中正在行驶的小汽车右后侧叶子板处,致车辆受损。经查,其住处离路面垂直距离10米左右,旁边是比亚迪等公司,该路段经常有行人及车辆过往。所幸案发时,途经的车辆及行人不多,未造成严重后果。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为图方便从4楼住处抛掷物品到公共场所,并砸中行驶中的车辆,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最终对该案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这也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我院以该罪名批捕的第一宗案件。

高空抛物一直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在治理高空抛物的问题上以法治手段作出相关规定,权威性和威慑力非其他手段可比。

在民事领域,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明确了物业部门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在刑事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只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即使没有伤及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大家学法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坪山检察)

编辑 刘思凡 审核 汪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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