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司法局:建议探索改革律所命名规则,打造深圳律所品牌效应
​深法宣 通讯员 谭义标
2021-01-29 09:27

近年来,北京、上海律所已经形成了一种地域品牌价值,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占据领头羊地位。该品牌效应之所以形成,除了经济、政治、教育等原因之外,还得益于现行律所命名规则。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在此背景下,上海、北京地区设立的律所势必带有地域优势,天然享有区位品牌价值。

而深圳本土律所的名称必须是“广东+字号+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尤其深圳本土律所在向外开辟市场时,往往受名称掣肘,从名称上看无法体现“深圳品牌”、“深圳特色”,无法凸显律所位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区位优势,不利于向全国推广深圳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深圳律所名片。

结合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命名的几种做法,福田区司法局建议在“双区”建设推动下,探索改革现行命名规则,积极打造深圳律所品牌效应。

(一)由司法部特批,给予部分较大律所命名特殊权限。参照现有部分律所名称无需加冠省份前缀的成功先例,即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如国浩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等,逐级向司法部申请,准予部分影响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享受特殊命名规则,即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律所名称。

(二)由司法部特批,允许深圳经济特区提级参照直辖市享受命名权限。为进一步加快“双区”建设,打造法治先行示范区,建议向司法部申请,准许深圳本土律师事务所设立时使用“深圳”代替“广东”作为行政区域标识,由“深圳+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律所名称,凸显“深圳”名片,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及号召力,打造法律服务高地。

(三)通过特区立法权赋予深圳经济特区律所命名特殊权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指出,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建议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作变通规定,从立法层面赋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名称特殊命名权。

编辑 郑双喜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谭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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