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刑责年龄调整:低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1-01-20 15:47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刑法相关规定的问题,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回应说,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防止不当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周加海说,为回应社会关切,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

他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他说,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

“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他具体指出,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编辑 周梦璇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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