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坠亡 家属状告公寓老板索赔148万 法院:自行担责!
广州日报
2021-01-14 19:20

男子嫖娼入住公寓后不幸从三楼坠亡。事后,家属指责公寓经营者无证经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148万元。

公寓老板对此大喊冤枉,强调事不关己,无证经营顶多也就是违法行政管理法规,住客坠亡可不关他事。

究竟法院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酒店经营者到底要不要对住客的死承担责任?记者1月14 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

基本案情:男子从公寓三楼坠亡

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无证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公寓311房。当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7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7时30分,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李某入住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他又为何会从公寓坠楼?

对此,公安机关展开了调查。事发后,由于房间大门内部的插销已经上锁,公安机关破门而入,在床头柜下面发现一个避孕套包装袋,包装袋已经撕烂,在床和床头柜之间的地面发现一团纸巾。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

家属指控公寓老板无证经营
未尽到安保义务

据公寓经营者赖某反映,当日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的身份证开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楼。两名蓝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据介绍卖淫的男子韦某交代,当日他收取了李某嫖资250元(包房费等),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开了房,当时白衣男子“是醉酒状态”。

卖淫女子称,“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对韦某、卖淫女子、赖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取缔该公寓。

此后,死者家属将公寓经营者诉至白云法院,索赔148万余元。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

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

此外,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面对控诉,赖某则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

争议焦点:公寓经营者是否要担责?

赖某作为公寓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这在于是否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坠楼结果的发生。

根据派出所的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对于坠楼行为的发生,能预见其行为后果,其应对攀爬窗户坠楼致死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赖某虽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宾馆,以及案涉房间窗户离地面高度80cm,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等安全保障瑕疵,但与李某坠楼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李某近亲属主张赖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的诉求,因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者安保义务并非无限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该条从社会诚信和公平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采取防范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结合本案,通过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结合法医鉴定意见,可以确认死者生前自行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经营者存在案涉房间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的不足,仍不能以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归责于经营者。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悲剧结果令人惋惜,但这不是让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社会规则不该是“死者有理”,而应是“谁错谁担责”。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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