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为科研诚信立法,为科学信仰立心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1-01-13 07:47

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将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资格。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办法》的试行,为深圳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并开展有力监督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对深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有着重要意义。

深圳对科研高度重视,对科研的资金投入也毫不吝啬。多年来的大手笔、全方位、多主体科研投入,为深圳创新主体保持强劲创新动力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和支持。但是,大手笔的科研投入,决不意味着可以大手大脚地花钱,更不能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经费。相反,资金投入越大,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的要求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及时而必要。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底线边界,细分了责任承担情形,有助于科技创新主体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界定,以及分级分类惩戒的后果,可以满足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与服务创新主体两个方面的迫切需要。《办法》具有针对性、实操性强,覆盖面广,宽严相济等特点,针对的虽然主要是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但对深圳全社会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将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严惩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不仅可以防止宝贵的科研资金被套取盗用,保障科研资金用在刀刃上,还为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立下了规矩,夯实了基础。全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个主体,在申报相关科研项目时,都要严格遵照《办法》的具体要求,加强自律,以《办法》厘定的科研规范为从事科研活动的边界,坚决不逾越《办法》划定的红线,为各自的科研前途负责,为深圳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担当,保持科研的纯洁与纯粹,巩固公众对科学研究的尊重与信仰。

编辑 高原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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