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棨然等10人偷越边境案一审宣判 另2名涉案未成年人已依法遣送出境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解树森
2020-12-30 12:41

2020年12月30日上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发布邓棨然等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偷越边境案情况通报(续)称,该院当日公开宣判邓棨然等10人偷越边境案,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判处邓棨然、乔映瑜有期徒刑3年、2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15000元;以偷越边境罪判处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另外2名涉案未成年人已被依法遣送出境。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邓棨然、乔映瑜根据他人安排,策划组织多人从香港偷渡至台湾,并由邓棨然购买偷渡船只。8月23日凌晨,邓棨然、乔映瑜分别联系郑子豪、张铭裕、张俊富、严文谦、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黄某某(均按不起诉处理),在香港西贡布袋澳码头会合,共同乘坐邓棨然驾驶的船只,企图偷渡台湾。8时许,偷渡船只在广东省管辖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获,邓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邓棨然、乔映瑜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归案后,邓棨然等10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和委托律师的辩护意见,邓棨然、乔映瑜是受他人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郑子豪等8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发布的案件通报称,该院12月30日经过依法审查、不公开听证,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黄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的廖某某,以偷越边境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廖某某、黄某某已于12月30日被依法遣送出境。

编辑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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