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正在酝酿调整全市高污染禁燃区范围。近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2021年4月1日起,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进一步改善佛山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
《意见稿》提出,禁燃区内拟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需按规定加强管理,如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窑炉须燃用清洁能源,喷雾干燥塔须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整治。
此前,佛山相继于2014年、2017年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其中,2014年印发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将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面积扩大到538平方公里,占佛山市国土面积的七分之一。
随着佛山空气质量改善压力持续加大、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增大、行业整治要求提高,2017年佛山又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禁燃范围涉及全市五区。
此次《意见稿》提出,佛山拟将禁燃区范围扩展至全市,全市范围内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均被禁止使用。
编辑 陈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