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聚餐醉酒后坠亡!法院判了:3名同伴要担责,赔偿……
深圳大件事
2020-12-24 09:16

当下年终岁末,朋友聚餐、商业应酬,免不了都要喝酒……

但喝酒别过度,除了伤身体,还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意外。而当意外发生时,一同喝酒的伙伴,也可能有逃脱不了的关系。

深圳一男子李某与朋友在酒吧饮酒、娱乐,在醉酒状态下不幸坠楼身亡,其家属要求陪同李某饮酒的友人、涉案酒吧业主、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万余元。

近日,龙岗区法院进行了判决。

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深圳一男子醉酒后坠楼而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李某在路上偶遇朋友孙某,便邀其与另一朋友耿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四人喝了两瓶白酒。

饭后,孙某邀请大家唱歌,耿某提议前往其朋友华某工作的酒吧。一行人在酒吧又买了一瓶洋酒,继续喝酒、玩耍、唱歌。

据耿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几人在酒吧娱乐期间,李某走出酒吧后门(消防通道),站在后门走廊栏杆处。耿某、华某、孙某一起出来,劝李某回到酒吧内。

正当大家准备往回走时,耿某回头突然发现,李某手抓栏杆、右脚已跨过栏杆,耿某来不及去拉,李某已翻过栏杆摔到了楼下。

耿某、华某、孙某等人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抢救人员赶到后,确认李某当场死亡。

同饮者被判适当赔偿

事发后,李某家属认为——

❶ 该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

❷ 孙某、华某、耿某,在晚饭喝完酒后又拉李某去酒吧喝酒,对其积极劝酒导致其喝酒过量,之后没有尽到对李某的保护义务送其安全归家,对其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查明,该酒吧经营者与涉案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租赁合同关系,其未经物业同意加开后门,加装消防楼梯及栏杆。经事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酒吧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若干万元,并约定至此了结纠纷。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

❶ 李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完全的注意义务,但其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醉酒并意外坠楼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❷ 酒吧业主: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酒吧架设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栏杆高度为104厘米,低于国家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凭空处栏杆的净高度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酒吧业主已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不予处理。

❸ 涉案物业: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不是事发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消防通道及栏杆是其所架设,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❹ 孙某、耿某、华某等人:

承担10%责任,赔偿近10万元

对于孙某、耿某、华某等人,无证据证明有劝酒导致李某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故不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同伴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带离危险环境或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

孙某、耿某、华某已注意到李某的醉酒行为,劝诫李某回到酒吧内,但不够细致,是无心之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共同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8209.03元。

法院表示,孙某、耿某、华某作为李某的朋友,能够在李某醉酒的深夜陪伴其身边,事发前也曾阻拦过李某与他人争执及走出后门的行为,并劝说其回到酒吧内,这一系列行为确是在履行照顾、护送义务,体现了朋友的关心和情义。

遗憾的是,对于已经丧失分辨力和控制力的醉酒者而言,劝诫尚不足以使其瞬间清醒并感知到危险的存在,因此孙某、耿某、华某确有不够细致之处。而法院的判决也并非对孙某、耿某、华某上述友好行为的否定。

喝酒要量力而行,劝酒也要适可而止!此前,深圳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此前案例:

男子聚餐后醉酒坠亡!法院:三同事须赔偿逾30万元

2015年5月,23岁的林先生开始在深圳一公司上班。当晚下班后,公司老总贺某以及同事方某、刘某为欢迎林先生入职,邀请他一起到餐厅吃饭。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四瓶啤酒,一直吃到晚上10多。

饭局散后,贺某、方某、刘某还带林先生和认识的餐厅服务员温某,一起又到附近的酒吧叫了两瓶洋酒喝。

当天凌晨1点,5人从酒吧出来。贺某直接打车回家,其余四人一起走回装饰公司所在的亿利达大厦。到大厦楼下后,方某在楼下等代驾,刘某和温某一起送林先生乘坐电梯到了公司。刘某把林先生送到了公司休息室后,和温某一起离开。

没想到几分钟之后,林先生从大厦窗户坠落。刘某和方某赶紧拨打120,将林先生送至南山区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林先生的死亡属于非刑事死亡。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

林先生外出喝酒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亦非公务应酬,与林先生的职务无关,其公司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贺某等三人在林先生醉酒后对其有适当的照顾义务,但同时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并对自身在酒后的人身安危负最主要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三人对林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三人需赔偿林先生父母各项损失 30.39 万余元。

喝多了酒,意外发生,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惋惜。临近春节,亲朋好友在休闲娱乐聚会的时候,一定要节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也一定要对身边的亲友,更多一分关心和照顾。

编辑 郑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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