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可见、可触、可感“3D模式”呈现的司法公正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郭夏蕙
2020-12-23 16:29

正义不仅仅要实现,更要以群众可见、可触、可感的方式实现。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检察听证”再一次走进公众视野。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公开听证,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成为工作常态。今年10月以来,在检察长徐猛的带头组织下,罗湖区检察院对12宗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邀请听证员37人次参与公开听证,其中包括人大代表16人次,占43.2%,政协委员14人,占37.8%。

这项工作,也得到了人民群众、法院、公安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正如一名听证员代表所言:“听证员这个角色,既是参与者、见证者,同时又是监督者,这些经历,让我看到了罗湖检察院为了满足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作出的努力,公平正义可见、可触、可感。”

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对听证员角色的设立。听证会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人士担任的听证员,“零距离”参与案件办理,独立、客观、中立地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建议,听证员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让监督者接受监督,以看得见、看得清的方式,推进阳光下的司法公正。

检察听证,是融法、理、情于一体的办案方式,拓宽了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与温暖。以罗湖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为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就职于一家香港投资公司,需要使用大陆信用卡办理金融业务,王某找朋友帮忙,将7张他人信用卡携带出境从事金融业务。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王某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过程中,罗湖区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一致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初犯、偶犯,具备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的温暖。

“司法活动应当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考量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及对被害人的补偿两方面的内容,不能为了保护嫌疑人的利益而忽视被害人的损失,既失去了刑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又削弱了刑法对社会一般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反而助长了违法行为。我认为,应该逮捕。”“多次盗窃外卖案”的听证现场,听证员的一番话语铿锵有力、字字珠玑。

“作为民营企业家,从事这样的犯罪行为,太不应该了!一个人要坚守个人信念和法律底线,此次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并不是对你犯罪行为的放纵,而是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最大程度降低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希望你能认真吸取教训,知错能改,以身作则,作出更多的贡献回报社会。”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保险诈骗案听证现场,听证员们措辞严厉,正如徐猛所言:“这种严厉的批评往往体现了对企业家的爱护,希望当事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为社会树立好的榜样,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保障合法权益与惩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彰显刑法的谦抑性,罗湖区检察院一直在探索,不断推动公开听证在各类案件中全覆盖,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他们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可触及”的形式,赢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是公开听证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以听证赢公信,以公开促公正。记者了解到,罗湖区检察院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好《检察听证规定》的要求,坚持“应听尽听”,以制度为抓手,将检察听证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做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 关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郭夏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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