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出租仍按非营运承保?法院:拒赔无效!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唐强 梁飘
09-25 16:15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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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买保险,图的就是一份心安,却遇上保险公司的错误保单,投保时明知车辆用于出租,却按非营运承保,当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赔吗?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发生于2022年2月,林某驾驶小汽车去公园的路上,车头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赵某被送医治疗,并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赵某认为,林某驾驶的车辆系A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给其使用,且该车辆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依法应予赔偿,遂将林某、A汽车租赁公司和B保险公司诉至龙华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B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中特别约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如用于出租或者租赁,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林某主张小汽车归A汽车租赁公司所有,是A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的保险。A汽车租赁公司则在庭审中提交了与B保险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其在投保时,已经告知B保险公司车辆用于出租,B保险公司明知车辆用于出租却仍按照非营运性质承保。因此,A汽车租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应当赔偿商业三者险。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A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其与B保险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投保时已经对车辆性质进行了沟通,应当视为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了保险人。而B保险公司明知案涉车辆用于出租的前提下,承保时仍按照非营业性质对车辆商业三者险进行了承保,故B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龙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面临的风险不同,相应的车险保费与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投保时需进行明确区分。

法官提醒,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由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方式承保。若投保人已明确告知投保车辆用于出租,保险人仍按非营业性质承保的,则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用途变更,致使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可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但交强险承保人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桂桐 三审 赵明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唐强 梁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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