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琳岚 王路
李某与家人住进新租的房子后频频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数月后请专业机构检测才发现房屋暗藏“健康隐患”,遂起诉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出租方被判退还部分租金并支付室内空气检测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租房数月身体不适,专业机构测出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
2024年4月,李某通过A管理公司租下一套位于南山区的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4年4月至11月。
然而,入住第二天,李某及其家人就闻到房间有刺鼻异味,家人出现呼吸道不适、眼睛发痒等症状,有哮喘病史的亲属反应尤为明显。2024年8月,李某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甲醛、苯、TOVC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指标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属于不适宜居住房屋。
李某认为,A管理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健康隐患,无法实现安全居住的合同目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管理公司返还全部租金并支付检测费用。
租客出具检测报告获采信,法院判决出租方违约
庭审中,双方确认,李某已向A管理公司缴纳全部租金,至租期届满,A管理公司收回涉案房屋。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A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A管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居住和使用条件的房屋,这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A管理公司主张房屋合格,并提交了2022年9月的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证据,但该报告系针对房屋精装修工程的检测,距涉案租赁期已近两年,不能证明租赁期间房屋空气质量符合标准。李某提供的2024年8月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甲醛、TVOC等指标超出国家标准,A管理公司未对该检测结果继续提出反证,亦未申请复检,法院对李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A管理公司作为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李某虽提出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但仍在该房屋内居住数月,且未及时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直到租期届满才移交房屋,理应承担一定的租金。
综上,法院判决A管理公司向李某返还部分租金并支付检测费用。
安居为本,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双方注意居住安全与健康问题
承办法官表示,“安居”是民生之基,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其应向承租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住房安全关乎民生根本,出租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居住安全和健康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查验房屋状况,查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注意留存租赁合同、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若在租赁中发现房屋存在影响居住的安全问题,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