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读特新闻2024年报道,75岁的香港男性张某(化名)将比自己年轻25岁的内地妻子袁某(化名)告上法庭,理由是妻子长期没有履行照顾义务,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在婚后赠与妻子100%房产等诉讼请求,获一审胜诉判决。
今年7月21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该案一审上诉期过后,被告以在香港已经判决离婚为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审被告的再审申请。
案情回顾:赠与房屋后,夫妻关系急转直下
据读特新闻此前报道(新闻详情),民事起诉状显示,张某出生于1949年,来自中国香港。2008年5月,他与小25岁的内地女友袁某在香港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共同生活在张某于婚前购买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屋中。基于妻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张某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和2016年2月2日,分两次将当时居住的房产过户登记在妻子名下。
赠与房屋后,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张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没有履行照顾义务,且辱骂和欺凌张某。2020年8月左右,张某在亲友帮助下搬到惠州租房住,由保姆照顾;2024年3月,张某在香港医院确诊膀胱癌并进行手术,需要定期前往香港医院治疗,出现经济困难,急需妻子扶养和支付医疗费。
张某反复联系妻子并向其两次发送律师函无果后,遂将妻子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屋100%份额的赠与行为,判决袁某配合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袁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于2024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月后,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对被告房产100%份额的赠与行为,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申请再审:已在香港办理离婚,无需再尽抚养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强制过户。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被告却突然现身提起再审,理由是双方已经在香港办理了离婚。”原告代理律师、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亮表示,此前从未听说原告与被告曾办理过离婚,对此十分意外。
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袁某申请再审称,袁某与张某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已生效,张某以与袁某存在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原审生效判决已失去支持该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原审中张某关于生活起居和经济困难等讲述,袁某认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原判认定的张某因基于袁某承诺会为照顾其直至终老而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两次将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转移登记至袁某名下,袁某未履行承诺等事实,袁某认为缺乏证据证明。
袁某称,实务中,年龄相差稍大的夫妻间婚内赠与并不一定以养老送终为条件,除非双方另外有协议约定,否则,应认定该扶养义务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效。双方婚姻关系已实质解除的情况下,原审以袁某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为由判决撤销赠与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被申请人张某提交意见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将房子过户至袁某名下时已是66岁高龄,袁某对张某有法定扶养义务。在张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袁某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另外,在张某不知情时,袁某在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提交的离婚申请书中存在虚假陈述,且香港离婚判决虽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但张某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张某不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裁定。张某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袁某的再审请求。
法院审理:证据不足,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未上诉,应当视为其接受原审判决结果,现其又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该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法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张某于结婚之前个人全款购买涉案房产,取得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张某于2015年3月23日赠与袁某涉案房50%的份额,于2016年2月2日赠与袁某涉案房50%的份额,此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赠与涉案房产时张勤亮分别年满65岁、66岁,属于应当被扶养的老年人,而袁某比张某年轻25岁,袁某作为妻子对张某有扶养的义务,双方虽然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2023年11月29日作出婚姻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但在此前张某仍处于需要照顾和扶养的状态,且张某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系由其他人照顾而非袁某。
法院指出,袁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某进行照顾和扶养,但再审审查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袁某以原审处理有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
编辑 秦涵 审读 伊诺 二审 关越 三审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