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保打开“双通道”,定点药店可购“谈判药”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通讯员 粤医保
2021-09-24 21:18

9月24日,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广东省医保局联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双通道”。

所谓“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以往,这些药品一般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到。

据广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双通道”机制的建立,标志着广东医保药品供应保障上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意见》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定期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药店可购,如何保证“对症开药”?医保怎么报销?《意见》明确,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和医保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广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称,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原标题《广东医保打开“双通道”,定点药店可购“谈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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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通讯员 粤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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